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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20〕23 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强和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范围包括黄河干支流流经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 9 省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重大项目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延伸兼顾联系紧密的区域。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第四条 本专项项目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本专项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原则,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属于地方事权的一般性项目、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第二章 支持内容第六条 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为落实《规划纲要》编制的《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明确支持的但既有渠道未予安排的重大项目;同时对党中央、国务院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明确交办且既有渠道无法支持的重大事项予以倾斜支持。安排项目投资时应与其他有关投资专项做好衔接,避免重复投资。第七条 本专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源涵养能力提升、水土保持、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系统治理、突出问题整治和高质量发展等领域。第三章 资金安排第八条 本专项投资按项目安排,对中央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地方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第九条 对属于既有投资支持领域但既有渠道未覆盖的建设内容,参照既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标准确定补助比例。无法参照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予以补助。如地方申请的资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补助数额, 则按地方申请数额确定。第十条 本专项应坚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方向,符合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新增和扩大产能项目不予支持。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请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等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审核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是本专项项目储备、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部门,应当负主体责任,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储备库,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每个项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新开工和续建两类项目开展审核,形成项目会商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靠,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通过后,应当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准确核实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初步确定年度专项投资需求情况。第十七条 报送的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省区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债务限额。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资金安排方式、绩效目标等。第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做好项目审查,切实避免出现重复支持的情况。第二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确实无法按原投资计划实施、需在本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存在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调减、专项投资有结余等问题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检查、督促和整改。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或挪用。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加强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通报、批评或收回、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处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对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不力、投资完成率不足 50%、出现被审计、监察、检查发现问题的地方或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适当予以核减。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三)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四)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出现被国家有关部门审计、监察、检查、通报发现问题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重磅!2022年中国及31省市智能水表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全)借助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推动

智能水表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国内智能水表行业的上市公司主要有旌旗电子(430387)、青岛积成(872230)、山科智能(300897)、迈拓股份(301006)、三川智慧(300066)、宁水集团(603700)、汇中股份(300371)、新天科技(300259)、天罡股份(832651)等。本文核心观点: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借助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推动1、政策历程图智能水表是一种利用现代微电子技术、现代传感技术、智能IC卡技术对用水量进行计量并进行用水数据传递及结算交易的新型水表。智能水表除了可对用水量进行记录和电子显示外,还可以按照约定对用水量进行控制,并且自动完成阶梯水价的水费计算,同时可以进行用水数据存储的功能。智能水表是智慧水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智慧城市以及节水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构成。国家从"十五"规划开始,便重视发展节水型产业,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以及物联网、5G等行业的兴起,智能水表作为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并拥有良好及时反馈机制的智能化产品,受到国家的大力推广,"十四五"规划便要求进一步完善节水器具推广机制。2、国家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国家层面智能水表行业政策汇总自2006年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门都陆续印发了支持、规范智能水表行业的发展政策,内容涉及智能水表智能水表发展目标、智能水表的应用推广、在新型城镇化方面的助力等:——国家层面智能水表行业重要规划目标解读2021年3月13日,国家发布《"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从发展方向、技术支撑、推广市场等方面,。2020年9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有序推进县城智慧化改造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点方向是,推进县城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改造。加快交通、水电气热等市政领域数字终端、系统改造建设。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网络规模部署和商业应用。3、各省市层面的政策汇总及解读——31省市智能水表行业政策汇总目前,我国大力推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布局水情监测以及取水精确计量,各省市积极响应,陆续发布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相关政策:——31省市智能水表行业发展目标解读"十四五"期间,我国主要省份也提出了智能水表行业的发展目标。基本从节水、用水计量设施完善、管网漏损率等方面作出了目标或规划:

重磅!一文深度了解2022年全国及各省市物联网行业政策汇总、解读及发展目标

1、中国物联网行业政策历程图我国最早的关于物联网的政策可以追溯至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此后,进入“十二五”规划时期,我国工信部印发了《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表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要抓住机遇,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和壮大物联网。“十三五”期间,物联网被列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加速推动物联网自身发展的同时,开始逐步尝试“物联网+”形式的业态模式转变。而在2020年后的“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始了深入推进物联网全面发展的过程。2、中国国家层面物联网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情况——中国国家层面物联网行业政策汇总情况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应用物联网技术来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网络化方向转变,这对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通过对人、机、物的全面互联,构建起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面连接的新型生产制造和服务体系,是数字化转型的实现途径,是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力量。2)中国国家层面物联网行业发展目标解读情况根据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的《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可以看出,我国要加速推进全面感知、泛在连接、安全可信的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技术创新,壮大产业生态,深化重点领域应用,推动物联网全面发展,不断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3、中国各省市层面物联网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情况——中国31省市物联网行业政策汇总情况物联网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在产业政策方面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鼓励。物联网扶持政策频出,为物联网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催化剂,各级地方政府也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策略,推动当地物联网行业的发展。2)中国31省市物联网行业发展目标解读情况物联网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在产业政策方面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鼓励。物联网扶持政策频出,为物联网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催化剂,各级地方政府也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策略,推动当地物联网行业的发展。以上数据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物联网行业细分市场需求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政策研究、产业链咨询、产业图谱、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IPO募投可研、IPO业务与技术撰写、IPO工作底稿咨询等解决方案。

政策盘点丨2021上半年国内物联网产业领域重要政策速览

近年来,随着新基建概念的提出,5G、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愈发成熟,需求侧应用场景的逐步加大,物联网产业链迎来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期。据statista统计数据,去年全球物联网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480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超1.5亿美元,复合增长率高达44.59%。多技术的升级与融合赋能物联网发展,自进入数字时代以来,物联网技术正加速渗透到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发展趋势和政策支持也一直深受业内关注。以下是慧聪物联网编辑部盘点的2021年上半年国内物联网产业领域的相关政策:01、杜绝非法采集 个人信息采集将更规范1月25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给出了信用信息的定义,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3月12日,《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印发,规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并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02、打造智慧出行平台 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要求到2035年,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实体线网总规模合计70万公里左右,其中铁路20万公里左右,公路46万公里左右。《规划纲要》提出要优化国家综合立体交通布局,构建完善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建设城市道路、建筑、公共设施融合感知体系,打造基于城市信息模型平台、集城市动态静态数据于一体的智慧出行平台。03、十四五规划元年 聚焦数字中国建设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篇章中,明确提出了“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安全威胁发现、监测预警、应急指挥、攻击溯源能力”等内容,体现了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将加速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进程。04、违法采集自然人信息 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5月1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情况。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会员、入驻经营者等方面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了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围。《条例》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如违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要求,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05、保障数据安全 摄像头网络安全集中整治6月11日,按照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的公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近期组织开展摄像头网络安全集中整治。根据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组织各地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专业机构及视频监控云平台、摄像头生产企业等,于6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开展摄像头网络安全集中整治。通过加大联网摄像头安全威胁监测处置力度、开展视频监控云平台网络和数据安全专项检查、规范摄像头生产企业产品安全漏洞管理等措施,消除摄像头网络安全隐患,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06、建设智慧灯杆 各省市政策遍地开花2021上半年,北京市、深圳市、福建省、安徽南陵县、四川省、天津市、江西省、山东济宁等地皆发布了地方智慧灯杆相关政策。其中,深圳市于1月份和3月份共推出2项政策。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照明管理问题愈渐突出。就传统路灯改造升级来看,信息系统感知网络被物联网技术覆盖,我国道路照明管控智能化、数据收集多样化和快速进行信息分析处理得以实现。智慧灯杆不仅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城市物联网的端口。智慧灯杆的建设,在实现物联网控制和城市照明、安全、市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精细化管理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行业的发展,智慧灯杆也将迎来新一轮增长。07、提高居住品质 完善社区配套设施品4月6日,为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 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到2025年底,构建较完备的数字家庭标准体系;新建全装修住宅和社区配套设施,全面具备通信连接能力,拥有必要的智能产品;初步形成房地产开发、产品研发生产、运营服务等有序发展的数字家庭产业生态;健康、教育、娱乐、医疗、健身、智慧广电及其他数字家庭生活服务系统较为完善。08、建设安全防护体系 5G赋能终端应用4月30日,工信部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对《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意见”,开始对我国5G应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广泛征求意见。《计划》中提到,智慧城市是赋能5G应用的重点领域,强调,未来三年,将利用5G加大超高清视频监控、巡逻机器人智慧应急终端等在城市安防、应急管理方面的应用,建设实时精准的安全防控体系。09、6大城市获“新名片” 协同网联汽车共发展5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共同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长沙、无锡等6个城市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第一批试点城市。智慧基础设施建设与智能网联汽车“携手同行”发展驶入快车道。10、发挥国家单位引领作用 加速人工智能落地应用6月28日,深圳制定人工智能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草案》首次通过立法明确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加强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领域融合应用,特别规定支持保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特殊人群权益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障特殊群体需求。同时规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供给清单,面向全球范围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